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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职业学院章程
作者:hujunfa 来源:http://www.hbcszyxy.edu.cn/ 时间:2017-05-27 14:57:37 点击:27276次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87年的湖北省税务学校,是200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秉承“尚德、求知、强能、经世”的校训,遵循“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改革活校”的办学理念,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服务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为己任,致力于建设全省领先、全国知名、具有国际视野的财经类高职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北财税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湖北税院”),英文译名为Hubei Finance and Taxation College(缩写为“HFTC”)。学院网址为http://www.hbcszyxy.edu.cn/。学院现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519号。

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招生方案制定、专业招生比例调节、专业设置和调整等依法自主确定。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院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业务上接受湖北省教育厅指导。学院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自主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依法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学院的设施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自觉、主动向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报备重大决议事项。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以学生为中心,以致力把学生培养成个人身心智健全、人格高尚,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更有用的,有职业技能的人为目标。

(四)调动师生积极性,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为教职员工提供实训、学习进修机会。

(六)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职能与任务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合作意识、创新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学院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网络教学等环节,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培养,注重建设满足学生社会实践和学习实训的基地。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坚持校企合作、开放融合、协同育人,组织学生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院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企业职工开展培训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国际化战略,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拓展师生国际视野,满足学生升级培养的需求。

第十六条 学院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注重文化育人、体育健身,全面建设特色校园文化。

第十七条 学院打造以财经类专业为主体、其他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专业设置和调整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论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尤其是“三重一大”制度讨论学院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学院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体育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强身健体,知行合一。

(七)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院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女工委、青工委、老年协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财税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学院绩效管理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含副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由各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研及校企合作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院教职工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十)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岗位聘用(任)、考核、奖惩、绩效工资分配及相关福利分配等人事管理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3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

第三十条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学院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

(三)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若有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自主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系(部)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规划。

(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出系(部)人员的聘任建议并负责本系(部)人员的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提出学生的奖惩意见。

(八)管理和使用学院划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系(部)党总支(支部)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系(部)的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部)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十条 系(部)设主任一人,主任是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工作,重点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系(部)下设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十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由系(部)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主任、副书记、教学管理科长、学生科长、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等组成。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由系(部)主任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等事项的,由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

第四十三条 系(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教师会。教师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系(部)制定的教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讨论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共享学院发展成果。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待遇、岗位晋升、评优评奖、考核、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以党章、党纪、条例为准绳,拥护中国共产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启发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七)学院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努力创新,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按党的规章和国家法律的要求,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办学条件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十)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各项校园体育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实习实训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及奖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鼓励学生依法依规建立健康的学生社团,发挥学生的组织能力、参与能力和创造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和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相关业务知识、技术技能等培训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员接受培训应当由委托方与学院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教育培训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学习提供便利,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施开放式办学,利用专业、人才、技术和其他教育资源优势,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职业界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六十八条 学院推进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标。

第六十九条 学院以湖北财税职业教育集团为平台,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提供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第七十条 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三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条 学院的校训为:尚德、求知、强能、经世。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圆环上方为学院英文名大写“HUBEI FINANCE AND TAXATION COLLEGE”,下方为学院中文名,中部为学院“财”“税”两字拼音首字母“C”与“S”,借鉴手与翅膀形态的组合图形,象征携手前进、共创未来。

第八十二条 学院的校旗为印有校徽、校名的淡蓝色旗帜。

第八十三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928日。



第十章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由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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